愁!合肥一女子婚后收养男童 如今给孩子上户口

摘 要

  律师解读:王女士符合收养条件,可向民政部门登记 针对王燕一家的困惑,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罗平律师进行了解读。 罗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解读:王女士符合收养条件,可向民政部门登记

针对王燕一家的困惑,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罗平律师进行了解读。

罗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而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从王燕和代先生的情况来看,代先生可以依法作为送养人,王燕也符合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所有条件,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达成收养协议。

罗平介绍,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只要王燕、代先生和其小儿子分别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即可,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办理登记,公安部门亦应当配合办理户口。

对于王燕担心离婚后,单身能否收养小孩的问题,罗平表示,收养法并未规定收养人必须要结婚。

蜀山公安分局户政中心:王女士属于私自领养,应办理收养手续

2020年3月20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户政中心相关人士介绍,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孩子出生后没有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根据代先生的情况来看,可由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向户籍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该人士表示,从王燕的情况来看,依据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的决定》,王燕属于私自领养,须办理收养手续。关于收养相关问题,可咨询民政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生父母不能私自指定收养人,须走程序

对此,合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孩子的生父母如确实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可以送养,到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确实符合条件,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孩子生父母的需求、意愿,把孩子的信息放在安徽省民政厅相关网上平台上进行公开,供全国有收养意愿和具备条件的家庭申请。

  何去何从,王燕很迷茫

最后,会由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申请家庭进行评估,选出最合适的家庭收养孩子,必须走程序,孩子的生父母不能私自指定收养人,所以,王燕如要收养孩子,也要走这套程序。(文/韩喻 图/北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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