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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党史100讲——第四十三讲
大冶土地革命的开展
1929年4月,毛泽东对《井冈山土地法》进行部分修改,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承认农民对土地私有,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打土豪、分田地”。
1929年10月2日,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根据《兴国土地法》发布了《革命政纲》,明确提出:土改中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没收后概由当地苏维埃政府处理,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及退伍红军士兵耕种。一切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它公田、公地,概归当地苏维埃政府没收,分配给农民。
早在1928年底,大冶苏区农村开始进行土地革命,实行“共耕制”。所谓“共耕制”就是由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土地,以乡为单位,将土地划为若干块,又将劳动者划为若干组,每组在指定的土地上共同劳作,生产出的产品则根据需要共同分配。
“共耕制”有很多弊端,首先“没收一切土地”,引起拥有少量土地的贫农和雇农的不满,妨碍土地革命统一战线的建立; 其次农民分组劳动、统一分配,导致部分农民消极怠工,农产品产量减少。
1930年6月, 大冶县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根据《兴国土地法》和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的精神,参考阳新县《没收土地和分配简则》,制定了《土地改革决议案》,详细规定了没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具体办法。
随著各级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改革一系列政策、 法令的颁布,大冶苏区的土地革命迅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大冶县根据各乡实际情况,在土改过程中采用了两种不同方法解决关于“没收谁的土地”的问题: 一是只没收豪绅、富农和公有的土地,其他阶级原有耕地不动,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二是没收全部的公有和私有土地,打乱平分。
大冶县凡是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留有红军公田。红军公田是土改时提留起来的好田、近田,其中一部分是替没有家属的红军代耕,另一部分是留给以后参军的人享用。红军公田提高了工农群众参加红军的积极性,同时又动摇了国民党军队的军心。殷祖镇南峰现在还遗留有一块高3尺, 宽2尺的红军公田标识石碑。石碑中间写着“这是红军田”,两边刻有“白军士兵快觉悟,拿枪过来当红军”的碑文,落款为“五区一乡二村”。
经过土地改革,大冶县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大部分地区每个农民最多的分得了土地1.8亩,最少的分得了0.8亩。少数地广人稀的地区每人分得土地多达3亩,少数土地不足的地区则以山场充作田地进行分配。
到1930年冬,大冶县苏区的第一次土地革命基本完成。
来源丨黄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编辑丨刘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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