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女性哺乳权益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

摘 要

  苏报讯(记者 薛卿)昨天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建母乳哺

苏报讯(记者 薛卿)昨天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建母乳哺育室,探索通过地方立法来保障女性哺乳权益。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1月6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向妇女代表和专家学者等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170条。此次上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一条,结合我市妇女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重点加强了妇女在参政议政、劳动和就业保护、文化教育、人身保护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权益的保障。

在劳动和就业保护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带薪休息一至两天;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婴儿出生一年之内,家庭照护确有困难的,男职工可以享受育婴假。三岁以下婴幼儿寄托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婴幼儿父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报销保育教育费。

在人身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受害妇女需要临时庇护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女性的保护,有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可以设立女性优先车厢或女性专用车厢。

在公共服务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新建、改扩建的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大型商场、医疗卫生机构和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建母乳哺育室。合理配备女性厕所,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小于2∶1。女职工超过一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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