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解释》这两个文件中,都把“为他人的实际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纳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所不同的是:《答复》中的“代开”是指,“自己为他人的实际经营活动代开”,“自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释》中的“代开”是指“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他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总之,根据这两个文件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尽管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是,只要代开,无论是开票人还是发票代开请求人,即便开票数额和经营数额相符,也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四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4)部分纳税人存在的常见误区如下:
误区1:只有开票方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定要注意:不仅仅是开票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介绍人、受票方也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比如,李某获知A公司有多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B公司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介绍A公司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介绍人李某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如,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误区2:买发票被发现后,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就没事。
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只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也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和从众心态,不要当法盲,运气不好,潜规则这些东西都会害了你。
误区3: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不赚钱就没事。
这是部分财务人员的误区,以为免费介绍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虚开发票,没有从中赚钱,就没事,不犯罪。其实不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与是否从中赚钱没有关系。